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在4月27日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双轮驱动、双翼共进 陈子季在发布会上说,新法的上述规定,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季说,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我们把握。第一个关键词是“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 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 第四个关键词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提升中职教育质量 陈子季说,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要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总的来说,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为每一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相关政策仍然会继续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亲历了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周洪宇在4月27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 在去年12月审议二审稿时,就有人建议研究取消中考后分流政策,认为这种政策规定与各地教育发展情况并不符合,并且导致“一刀切”僵化执行,特别是在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就业前景与普通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下,进一步引发了中小学生家长和学生的焦虑,甚至产生“中考变高考”的后果,与“双减”政策导向产生抵减效应。 根据审议的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而新修订的职教法将此表述进一步修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可以看出,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确实整体上‘强制’的意味越来越弱。”不过,周洪宇也指出,鉴于每个学生的情况不同,发展的需要也不一样,教育本身也具有分流分层作用,特别是职业教育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支撑作用,国家对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考虑,相关政策仍然会继续执行,只不过执行时会更加注重符合实际,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协调发展。 (原标题:教育部:“普职协调发展”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